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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高校調查網傳“男生攜帶HIV引誘他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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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高校調查網傳“男生攜帶HIV引誘他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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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高校調查網傳“男生攜帶HIV引誘他人發生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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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網北京5月17日電 (記者 吳陽 張瑞宇) 昨日一篇“浙江一高校男生被指攜帶HIV並引誘他人發生無保護性行為” 的網貼在微博熱傳,一位自稱浙江某高校的大二學生反映,一個月前他和基友h確定物件關係後,對方推辭試紙檢測,隨後發生關係時偷偷脫掉保護設施。該同學為此服用了一個月的阻斷藥。網貼還稱,聽說h又找了一個物件。

5月17日,記者就此事致電所涉高校黨委宣傳部,得到迴應稱此事已經引起學校高度重視,目前具體情況正在調查,並與公安、衛生防疫等部門聯絡共同進行調查。

截止目前,微博@中戲北電的帥哥們 關於此事的原始微博已經被刪除。

浙江某高校調查網傳“男生攜帶HIV引誘他人發生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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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高校調查網傳“男生攜帶HIV引誘他人發生 第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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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建議增設故意傳播艾滋病罪

北京市春林律師事務所主任龐九林律師認為,若確實如網友所言,該男生明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仍然引誘他人發生無保護措施性行為,屬於故意傳播艾滋病行為。

故意傳播艾滋病行為可能針對特定物件,但行為人的HIV感染給受害人後,受害人極易通過各種途徑再次傳播,後果嚴重。明知到自己患有艾滋病,仍然和他人進行無保護措施性交,對於他人被傳染艾滋病處於放任的態度,並使對方感染艾滋病病毒,可以認定其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如果造成對方死亡結果的,應該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懲處。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者自認為採取必要措施即可避免將艾滋病病毒傳染給他人,但還是讓對方感染了艾滋病病毒,行為人主觀上是一種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的,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審判時被害人未死的,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龐九林律師建議應該增設故意傳播艾滋病病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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