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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夫妻在氣頭上做出離婚決 - 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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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縣法院發“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媒體:宜有適用範圍)

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避免夫妻在氣頭上做出離婚決

資陽市安嶽縣一對“85後”今年2月鬧離婚,3月8日安嶽縣法院發出“離婚冷靜期”通知書,限定這對夫妻冷靜3個月。據《成都商報》報道,這是四川省首份公開報道的“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很多夫妻並非真的感情破裂,而僅是因為一句話或對某件事的看法不同發生矛盾,在氣頭上做出離婚決定。因而,很多國家也都有類似“冷靜期”制度。但“離婚冷靜期”制度也有適用範圍問題。

大致說來,適不適合“離婚冷靜期”,不在於當事人承不承認情緒化離婚,關鍵看是否屬於《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的情形。如果雙方仍然共同生活,或因感情不和分居還不滿兩年,或沒有其他屬於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或許適合給予“冷靜期”讓雙方慎重考慮。相反,如果已經達到了准予離婚條件,再給予“冷靜期”不但無濟於事,還會無謂地給當事人辦事添堵,浪費司法資源。

事實上,即使對於還有和好可能的情形,也不是都適合給予“冷靜期”。只有對於雙方可能都衝動、都同意離婚的情況,才適用“冷靜期”。對於僅一方衝動而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情形,法庭通常是判決不準離婚,且判決原告六個月內不得再起訴。這就有足夠冷靜期了,再給予“冷靜期”就是畫蛇添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