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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對被告人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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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青島(山東)3月17日電 記者姜東良 《法治週末》記者梁平妮 實習生藺欣 今天上午,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清江路命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趙亮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限制減刑,同時判處被告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26857.8元。

法院判決對被告人限制減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6月8日,趙亮吸食毒品後於10時許駕駛轎車行駛至青島市市北區清江路與淮安路路口,與公交車發生交通事故。趙亮在等待保險公司出險時,從附近一超市醉酒出來的被害人翟某,因趙亮車載音響聲音較大與其發生口角,被翟某反覆辱罵,隨即二人廝打,後散開。其間,趙亮撥打110報警電話稱在清江路與淮安路路口發生交通事故。之後,趙亮因翟某辱罵並懷疑翟某欲打電話找人報復而惱怒,持從其轎車後備箱內取出的棒球棍,趁翟某不備,猛擊翟某後腦部致其倒地,後繼續對翟某進行擊打,致翟某當場死亡。案發後,趙亮留在現場等候,公安人員到現場後將其抓獲。趙亮到案後,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翟某醉酒後因瑣事與趙亮發生爭執、廝打,後趙亮多次擊打被害人頭面部,致翟某當場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後趙亮留在現場等候,警察到現場後即如實供述其罪行,當庭認罪,依法應當認定主動投案,系自首。翟某醉酒後因瑣事辱罵趙亮引發本案,被害人對案發有一定責任,但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明顯過錯。趙亮犯罪性質惡劣,作案手段殘忍,犯罪後果嚴重,本應嚴懲,但鑑於其有視為自首的從輕情節及被害人對引發本案有一定責任,依法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並限制減刑。趙亮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親屬造成的喪葬費損失,依法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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