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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買房口頭改付款日期遭房主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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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後更改付款日期 終審駁回買房人起訴

夫妻買房口頭改付款日期遭房主解約

張先生夫婦打算從叢某處購買一套房屋,雙方談妥後,簽訂了書面合同並在其中約定支付首付款日期,隨後雙方曾口頭約定延遲付款日期。未曾想,按照口頭約定支付首付款的張先生夫婦卻收到賣房人叢某發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書》。張某夫婦訴至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得到一審法院的支援。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審改判駁回二人訴訟請求。

賣房人 解除合同被起訴

2016年5月1日,張先生小兩口與賣家叢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支付定金,並在合同中書面約定“批貸後3個工作日內”支付首付款。雙方還約定,買受人逾期付款超過15日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

張先生二人於6月29日拿到批貸函,但未按照書面合同如期支付首付款。2016年7月27日,叢某向張先生夫婦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張先生夫婦不服,將叢某訴至法院,請求叢某繼續履行合同。

庭審中,叢某則以張先生二人未按期付首付款構成違約為由提出反訴,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

買房人 稱雙方有口頭約定

庭審中,張先生夫婦稱,二人購買了100萬元的銀行理財產品,該產品於2016年7月29日到期。為此,二人在簽訂書面合同後,與叢某商量希望7月30日再支付首付款,叢某表示同意。張先生也向法庭提供了雙方口頭約定的證人證言。

此外,夫婦二人還表示,因稅務機關升級系統問題,中介建議雙方提前繳稅以完成原定交易,因此2016年7月14日,夫婦二人就辦理了繳稅手續,當時叢某也予以配合。

針對張先生夫婦的說法,叢某則認為,之所以會同意辦理繳稅,是因為如果產生20%差額個人所得稅,則可依據雙方協議,三方自動解除合同。

賣房人 一審敗訴提出上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綜合案情及證人證言,雙方當事人就口頭約定的首付款支付日期達成一致,雙方不應再參考書面合同內容,即叢某不享有合同解除權,遂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合同。叢某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

法院 終審駁回買房人起訴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張某夫婦是否存在延期支付首付款以及叢某是否享有約定解除權的問題。

對於首付款是否以口頭約定為7月30日的問題,僅有證人證言予以佐證,但因證人與案件存在利害關係,故證人證言的證明力不足。二人所稱的100萬元銀行理財產品以及因稅務系統問題,導致二人提前辦理繳稅和貸款手續等證據,均無法證明買賣雙方之間口頭變更了首付款的支付時間,故應視為首付款的支付時間未變更,仍為書面約定的“批貸後的三個工作日內”。由於張某夫婦未按書面合同約定支付首付款,且逾期超過15天,已構成根本違約,因而叢某有權在2016年7月27日行使約定解除權,不繼續履行雙方的合同。據此,北京一中院二審判決駁回張某夫婦要求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訴訟請求。

北京晨報記者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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