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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合惡意損害國歌形象擬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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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蒲曉磊

公共場合惡意損害國歌形象擬拘留

在婚喪嫁娶、公司開業等不適宜的場合演奏、演唱國歌;

將國歌歌詞改成“起來,還沒開戶的人們……”等所謂的“股歌”;

……

以上這些行為,在今天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初審的國歌法草案中,都被禁止。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在作草案說明時指出,制定本法的指導思想之一,就是準確把握本法的定位,突出重點,針對實際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重點對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國歌標準曲譜的審定、釋出和使用,奏唱禮儀規範以及不得奏唱、播放國歌的場合作出規範。

國歌是國家重要象徵和標誌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

沈春耀指出,多年來,國歌所承載的愛國情懷、憂患意識和奮勇前行的民族精神深入人心,廣大人民群眾熱愛祖國、尊崇國歌,國歌奏唱和使用總體情況是比較好的。

“但實際生活中也存在奏唱國歌不規範、參與者舉止不得體,國歌標準曲譜未予釋出,影響奏唱和播放效果等。”沈春耀說。

沈春耀強調,國歌是憲法確立的國家重要象徵和標誌,制定一部專門的國歌法,通過國家立法對國歌的奏唱場合、奏唱禮儀和宣傳教育等進行規範,十分必要。

“對於保證憲法的有效實施,增強國歌奏唱的嚴肅性和規範性,維護國家尊嚴,提升公民的國家觀念和愛國意識,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偉大民族精神,激勵全國各族人民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共同奮鬥,具有重大意義。”沈春耀說。

關於國歌的地位,草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草案同時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

不得用於公共場所背景音樂

根據實際做法並結合現行規定和有關慣例,草案明確規定七類場合應當奏唱國歌,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開幕會議、閉幕會議;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開幕會議、閉幕會議;憲法宣誓儀式;升國旗儀式;各級機關組織的重大慶典活動、重要表彰儀式、重大紀念儀式、國家公祭等;重大外交活動;重大體育賽事;其他需要奏唱國歌的場合。

同時,草案規定,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奏唱、播放國歌。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廣告、公共場所使用的背景音樂等。

關於國歌奏唱的形式和禮儀,草案也作出了規定。

為體現國歌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草案規定,奏唱國歌,應當按照本法規定的歌詞和曲譜,不得修改國歌歌詞,不得采取損害國歌尊嚴、影響國家形象的奏唱形式。

為增強奏唱國歌的儀式感,體現對國家象徵的尊重和維護,草案規定,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舉行升國旗儀式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面向國旗,著制式服裝的現役軍人、人民武裝警察、人民警察等人員行舉手禮,其他人員行注目禮。

明確標準曲譜官方錄音版本

1982年,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決議》時釋出了國歌的曲譜(旋律譜)。但長期以來,我國未釋出標明配器、奏唱速度和力度的國歌標準曲譜,未釋出用於播放的國歌官方錄音版本,國歌演奏存在不規範現象,演奏、播放效果受到影響。

針對上述問題,草案規定,國務院確定的主管部門組織審定用於演奏的國歌標準曲譜,錄製用於播放的國歌官方錄音版本。國歌標準曲譜和國歌官方錄音版本,應當在中國政府網上釋出。在本法規定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奏唱、播放國歌的,應當使用國歌標準曲譜和國歌官方錄音版本。

此外,草案還規定外交部及駐外外交機構、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國歌標準曲譜和國歌官方錄音版本送交有關國家外交部門、有關國際組織,供外交活動或者國際體育賽事中使用。

為此,草案附件載明瞭國歌的歌詞和曲譜。

國歌列入國小音樂課教材

值得注意的是,為進一步加強國歌的宣傳教育,培育公民的國家觀念,草案作出了“國歌列入全日制國小一年級音樂課教材”等規定。

同時,草案還明確了相應的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為加強對國歌奏唱、播放、使用的監督管理,草案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國歌奏唱、播放和使用的監督管理職責。

同時,草案規定,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或者故意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損害國歌莊嚴形象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報北京6月22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