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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資料時代平臺商侵權風險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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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餘瀛波

大資料時代平臺商侵權風險加大

大資料時代,資料處理與分析能力直接涉及企業未來的競爭力。一方面,企業在技術上不斷創新,追求超強的資料檢索和處理能力;另一方面,立法政策對個人資訊保護監管越來越嚴。由此,網際網路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正在加大。

這是《網際網路技術創新專利觀察報告(2016)》(以下簡稱《報告》)提出的觀點。《報告》由北京大學網際網路法律中心與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近日聯合釋出。

無論是網際網路企業還是通訊企業,資料檢索與處理技術都成為各個企業創新的重要方面。隨著大資料產業和人工智慧時代的到來,資料處理與分析能力直接涉及企業未來的競爭力。

在前網際網路時期,為了鼓勵網際網路企業的發展,我國的立法較多適用“技術中立原則”,對網際網路企業適用“安全港”免責規則。在技術中立原則下,網際網路平臺提供的新商業模式不會當然構成侵權。但在大資料時代,我國的立法政策傾向於擴大平臺商的責任。

《報告》指出,已經實施的網路安全法以及侵權責任法,確立了對平臺商的“刪除權”義務,這會增加網際網路平臺商的侵權風險。此外,技術開發商也可能因為專利法修改草案中的規定而需要承擔較為嚴格的專利侵權責任。

今年6月1日起網路安全法開始施行,這部法律的一大亮點是引入刪除權和資料洩露通知制度對個人資訊加以保護。同時,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網路實名制”,由此導致在雲端儲存、資料自動檢索和區塊鏈技術領域,平臺商面臨的侵權風險加大。

結合現有的立法趨勢與互聯技術的發展,《報告》分析指出,網際網路企業在資料檢索業務飛速發展的同時,應對個人資訊和隱私保護方面的合規性要求,存在四個方面問題。

一是應用產品使用者介面設計與個人資訊保護衝突;二是對個人資訊處理許可權存在模糊且有爭議的理解;三是使用者在個人資訊和隱私設定上的選擇權有限;四是個人資訊保護的“知情——同意原則”在實踐中面臨多重困難。

《報告》稱,上述幾點應成為網際網路企業重點關注的問題,也將困擾我國相關立法政策的價值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