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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原副市長曹鑑燎涉嫌受賄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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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深圳4月14日電 (記者 孫 飛)廣州市原副市長曹鑑燎涉嫌受賄一案14日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曹鑑燎被認定受賄超8000萬元,判處無期徒刑。曹鑑燎當庭表示上訴。

廣州市原副市長曹鑑燎涉嫌受賄案宣判

檢方在此前的起訴書中指控,1991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曹鑑燎利用擔任廣州市天河區沙河鎮黨委書記、鎮長,天河區副區長、區長、區委書記,海珠區委書記,廣州市副市長、增城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土地開發、工程建設、物業租賃、“三舊”改造等領域為他人謀取利益,個人或與他人共同索取或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696.2674萬元(包括人民幣4670.0253萬元、美元40萬元、港幣2952.5萬元)。檢方隨後追加起訴,曹鑑燎被控受賄金額超過8000萬元。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14日一審宣判,認定檢方指控事實,判處曹鑑燎無期徒刑,並處罰金250萬元,查封、凍結在案的涉案款物依法沒收,同時繼續追繳曹鑑燎受賄所得,上繳國庫。曹鑑燎當庭表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