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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罰1 - 三男子掏349只野生白鷺幼鳥欲賣去喂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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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爬樹掏鳥窩,湖南郴州資興三位男子被資興市法院判定犯非法狩獵罪,並分別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原來,三人掏的不是普通鳥,而是國家保護和湖南省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野生白鷺幼鳥。

三男子掏349只野生白鷺幼鳥欲賣去喂蛇,各罰1

6月5日,世界環境日,湖南省高院舉行的“環境資源司法保護”的新聞釋出會上,通報了這一典型案例。

資興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4月初的一天(清明節期間),陳某生駕車到資興市唐洞街道赤塘村白家組時,發現一山林內有許多白鷺。2016年4月11日8時許,陳某生、李某平、李某坤,三人結夥來到白家組“蛇形嶺”山場,李某平、李某坤負責爬樹,以掏鳥窩的方式捕捉白鷺幼鳥,陳某生負責在樹下接住被捕捉到的白鷺幼鳥並裝筐。三人準備以每隻3元賣給安仁縣蛇場老闆唐某興喂蛇。當日11時許,資興市森林公安局民警趕到“蛇形嶺”山場,將正在獵捕白鷺幼鳥的陳某生、李某平、李某坤三人當場抓獲,並繳獲白鷺幼鳥349只(其中活體340只,死體9只)。

郴州市旭鴻司法鑑定所鑑定,上述幼鳥為白鷺種,種源為野生。屬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湖南省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法院查明,陳某生、李某平、李某坤三人均未辦理狩獵證。2013年7月,郴州市林業局釋出了郴林通(2013)1號關於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郴州市行政區域範圍為禁獵區,禁獵期為5年,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禁獵區內任何單位或個人禁止獵捕、殺害陸生野生動物,禁止破壞其棲息地、繁衍地、遷徙通道等生存環境。

資興法院認為,陳某生、李某平、李某坤三人均為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歸案後,三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2016年9月19日,資興法院對陳某生等三人判定非法狩獵罪,各判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湖南高院通報稱,為了保證野生動物能夠擁有良好的繁殖環境,使其正常發展,保持並增加種群數量,永續利用,部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腋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式遵從自然規律,對轄區內禁止狩獵的區域和時期進行了相應規定。

而根據《刑法》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湖南高院認為,資興法院對陳某生等三人科處罰金刑,“彰顯刑法的威嚴,同時也是對自然法則的尊重和遵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