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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智庫開展重大活動要向業務主管單位 -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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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5月5日電題:讓社會智庫充分發揮正能量——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解讀《關於社會智庫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民政部:社會智庫開展重大活動要向業務主管單位

新華社記者羅爭光

民政部等九部門日前聯合印發《關於社會智庫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設立社會智庫有何要求、如何監管?社會智庫面臨的資金、人才等難題如何破解?如何提升服務能力?對此,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巡視員李波5日分別進行了解讀。

未經民政部門登記不得以社會智庫名義開展活動

李波表示,近年來,我國社會智庫在諮政建言、理論研究、社會服務、人才儲備、國際交流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總體上仍處於起步探索階段,社會智庫自身發育不足、資金短缺、人才匱乏、行為不規範,培育與管理社會智庫政策不健全,參與決策諮詢的制度缺乏,其作用還未得到充分發揮。

區別於其他智庫,社會智庫由社會力量舉辦,採取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組織形式。社會智庫以政策研究諮詢為主攻方向,以服務黨和政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為宗旨,在功能上與其他智庫是一致的。

李波介紹說,社會智庫設立時既要滿足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社會組織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中國特色新型智庫的基本標準,即:(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相對穩定、運作規範的實體性研究機構;(2)特色鮮明、長期關注的決策諮詢研究領域及其研究成果;(3)具有一定影響的專業代表性人物和專職研究人員;(4)有保障、可持續的資金來源;(5)多層次的學術交流平臺和成果轉化渠道;(6)功能完備的資訊採集分析系統;(7)健全的治理結構及組織章程;(8)開展國際合作交流的良好條件等。

意見明確,社會智庫實行民政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並且規定,民政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支援符合標準和有關法規規定條件的社會智庫依法成立,未經民政部門辦理社會組織登記的,不得以社會智庫名義開展活動。

構建多元化、多渠道、多層次的社會智庫資金保障體系

李波表示,為促進社會智庫健康有序發展,意見提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

在提供決策諮詢服務上,要求依法對待社會力量參與提供決策諮詢服務,社會智庫可以依法獲取政府釋出的決策需求資訊,依法參與政府部門以專案招標、政府採購、直接委託、課題合作等形式開展的政策研究、決策評估、政策解讀等活動。探索建立決策部門對社會智庫諮詢意見的迴應和反饋機制,促進政府決策與社會智庫建議之間良性互動。

在拓寬籌資渠道上,構建多元化、多渠道、多層次的社會智庫資金保障體系。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援社會智庫開展研究諮詢活動。落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鼓勵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個人捐贈資助社會智庫建設。

在完善人才政策上,明確完善社會智庫人才引進、流動配置、職稱評定等政策,落實社會保障政策,維護社會智庫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在開展國際交流上,支援社會智庫依法召開、參加國際會議,發起、參與國際組織,應邀參與境外交流、培訓,邀請外方參與境內活動,接受境外捐贈資助,開展國際合作等,支援具備國際視野、政治可靠、德才兼備的社會智庫專家到國際組織任職。鼓勵、支援有條件的社會智庫申請聯合國經社理事會諮商地位,參與公共外交和全球治理。

著力提升資訊採集能力、資源整合能力、綜合研判能力、戰略謀劃能力

李波表示,當前我國社會智庫尚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社會智庫普遍存在組織不健全、人才隊伍不穩定、服務能力不強、黨的建設薄弱等問題。

因此,意見把加強自身建設作為促進社會智庫健康發展的重要內容進行部署,一方面著重強調加強黨對社會智庫工作的領導,完善領導體制,推進社會智庫黨的組織和工作有效覆蓋,發揮社會智庫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另一方面著重強調完善內部治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執行機制,推動社會智庫真正成為依法自辦、權責明確、運轉協調、制衡有效的法人主體。

同時,要建立社會智庫負責人管理制度,強化主體責任,加強隊伍建設,健全財務制度,著力提升資訊採集能力、資源整合能力、綜合研判能力、戰略謀劃能力,著力提高政策研究的專業性、針對性、儲備性,著力增強政策建議的前瞻性、建設性、操作性。

社會智庫開展重大活動要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李波介紹說,社會智庫是以服務黨和政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研究諮詢機構,因此,要依法加強對社會智庫的監督管理,完善民政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同時要求相關部門要建立各司其職、協調配合、依法監管的工作協同機制。

此外,要求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社會智庫的重要業務活動、依法接受境外捐贈資助、重大宣傳活動、舉辦大型論壇和會議等重大活動要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社會智庫開展涉外交流與合作,創辦媒體和社交賬戶等應辦理審批手續。

意見還要求依法查處社會智庫違反社會組織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對未經社會組織登記、擅自以社會智庫名義開展活動的,由民政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對社會智庫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此外,意見還要求社會智庫要做好資訊公開工作,並鼓勵支援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對社會智庫進行監督。

“下一步,我們將會同有關部門認真落實這些監管措施,堅持扶持和規範並重,一手抓扶持引導,一手抓規範管理,引導社會智庫發揮正能量。”李波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