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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夥被同性戀男子猥褻 - 性侵男性不算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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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男性不算強姦,該如何保護男性?8月14日,西安中院官微釋出了一起同性間強制猥褻案:被告人張亮(化名)猥褻同校男生致受害人肛周損傷被判犯強制猥褻罪,一審獲刑二年。男子性侵男性不算強姦,畢竟人身安全被侵犯,為何不已強姦罪入刑呢?對於此事你有什麼看法?

性侵男性不算強姦 小夥被同性戀男子猥褻

訊息釋出後,男性遭強暴為何不適用強姦罪這一問題再次引發討論。性侵男性不算強姦,如果不算強姦,如何保護男性性權利?性侵男性不算強姦,看來男性安全越來越沒保障了!

根據中國的刑法,強姦罪是指違背女性的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女性發生性交的行為;或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本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權及其身心健康,物件不包括男性。

“根據法律規定,強姦罪的犯罪物件只能是女性,受傳統觀念的影響,並沒有把男性的性權利列入刑事或行政的法律保護範圍之內。”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刑法學碩士張俏說。

澎湃新聞注意到,多名法學專家、政協委員在公開場合提出,近年來接連發生多起男性受到性侵犯的案件,男性受到侵犯危害程度不亞於女性受到侵犯,應該將男性列入強姦罪的被侵害物件範圍。

同時,學界也有一些不同觀點。中國政法大學刑法研究所所長阮齊林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則認為,隨著修正案通過後,強制猥褻罪已經涵蓋了對男性的性侵犯,暫時沒有必要把男性也列入強姦罪的受害物件。

男性被“強姦”屢現公開報道

在西安中院公佈的上述案例中,張亮威脅同校男生王偉(化名),強行與其發生了肛交。事發後,王偉報警,並前往醫院檢査,被診斷為肛周及肛管軟組織損傷。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亮違揹他人意志,以脅迫的方法強制猥褻他人,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

男性被“強姦”案件

2009年3月18日,河北石家莊兩名男子搶劫“強姦”一位打工仔,事後警察報批捕嫌疑人僅針對其搶劫環節,“強姦”事實未被提及。

2010年10月24日,廣東深圳一名保安酒後“強姦”男同事,訴至派出所無法立案,後兩人私下解決。

2011年,42歲男子“強姦”18歲男同事並導致受害人輕傷一案宣判,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法制日報》報道稱,這被認為是我國內地法院首次對“強姦”男性者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

《法制日報》曾報道稱,2013年廣東省青少年健康危險行為監測報告顯示,男生被迫發生性行為是女生的2.2倍至2.3倍。而且,男性被迫發生性行為在我國有不斷增加的趨勢。

猥褻罪侵犯物件從女性到“他人”

澎湃新聞注意到,此前,和強姦罪一樣,強制猥褻罪的被侵害物件只能是女性,隨著刑法修正案(九)的實施,該罪侵犯物件的範圍發生變化。

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刑法學碩士張俏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介紹,《刑法修正案(九)》頒佈之後,強制猥褻罪的犯罪物件由原來的“婦女”改成了“他人”,這樣就將14週歲以上的男性包括進來。若施害者在猥褻他人的同時,也具有傷害的故意,其行為實際上造成被害人輕傷或重傷的結果,也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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