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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惑學生上床構成犯罪 - 老師勾引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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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有女老師勾引學生上床!5月31日上午,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釋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十大案例。現代快報記者獲悉,其中一起案例為,常州市金壇區某中學教師與其班上一男學生多次發生關係,該女教師被判刑3年。這個男學生被女教師誘惑,不知道是悲劇還是性福呢?

僅僅論姿色,這個女教師真的非常美豔!該老師勾引學生,學生享受到她的服務,的確是一大福利!當然,純屬調侃!從道德法律角度來說,這個女教師的做法都是錯誤的!看來學校招聘把關不嚴格哦!既然現在發現了這起醜聞,就應該將其開除,並作出懲罰!

老師勾引學生 誘惑學生上床構成犯罪

據瞭解,黃某(女),原系金壇區某中學老師,2013年時擔任受害人王某(男,2001年生)所在七年級某班班主任。黃某在明知其學生王某未滿十四周歲的情況下,仍於2014年3月至8月間,在家中、賓館等地多次與王某發生關係。案發後,黃某被金壇區檢察院以涉嫌猥褻兒童罪起訴至法院。

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黃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滿十四周歲的兒童,仍多次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其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另其無前科,庭審中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黃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據瞭解,該起案件中,黃某30歲左右年紀,離異。王某的家人從王某的聊天記錄中發現有些不正常,結合該段時間孩子成績下降、經常不回家、甚至夜不歸宿,感覺到情況異常,於是反映到學校,由此案發。黃某第一次與王某發生關係,是在黃某幫助王某輔導學習的時候。

針對該案,辦案法官表示,黃某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應從重處罰。其身為人民教師,屬於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卻違背法律和倫理,多次與未滿十四周歲的七年級學生髮生性行為,該行為性質惡劣,社會影響極壞,辜負了學生和家長對教師的尊重與信任,給被害人幼小的心靈及其家庭帶來心理創傷,人民法院對其依法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