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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被判賠 - 產檢未發現嬰兒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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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張宇)認為醫院在產檢過程中,未發現嬰兒發育異常,導致患有先天缺陷開放性脊柱裂的小豔(化名)出生。小豔的父母認為醫院產檢存在過錯,將其告至法院索賠138萬多元。記者今天上午從大興法院獲悉,法院認定醫院在產檢過程中存在履行注意義務、告知義務不到位的情況,判決醫院賠償原告72萬多元。

產檢未發現嬰兒有缺陷 醫院被判賠

原告訴稱,孕婦李某於2012年11月在北京市仁和醫院建檔並按照醫生的要求嚴格進行產前檢查。截至2013年6月3日入院待產前,共在產科門診產檢13次,檢查結果正常,醫生未作出胎兒發育存在異常需向上級醫院做產前診斷的建議。

2013年6月6日,李某產下一女嬰小豔,一個月後,小豔在北京兒童醫院確診為患有開放性脊柱裂。原告認為被告醫院的產檢不規範,對自己羊水少的情況重視不足,導致開放性脊柱裂,這一國家規定應當重點篩查的疾病沒有被發現。

原告認為,這一嚴重疾病會給孩子帶來巨大的痛苦,也給整個家庭增加了經濟和精神上的負擔,故索賠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共計138萬多元。

被告醫院辯稱,其和李某沒有發生醫療關係,李某不是適格主體。李某在醫院進行的8次產前篩查,醫院產檢規範,沒有發現胎兒異常。小豔的畸形是先天的,不是醫院造成的。

關於被告醫院在對李某進行產檢時,是否存在過錯的問題。法院認為,首先,李某羊水少的情況並未引起醫院的重視,亦未建議李某進行產前診斷;其次,產檢超聲檢查的內容之一應為觀察脊柱的連續性、彎曲度、骨化程度,但從本案中所涉超聲檢查報告單,無法看出脊柱的具體情況,報告單存在瑕疵;再者,被告醫院提交的李某篩檢報告單的檢驗者中,並沒有檢驗醫師簽名,存在瑕疵,故被告醫院在對李某產前檢查過程中存在履行注意義務、告知義務不到位的情況。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醫院客觀上侵犯了李某獲得產前保健服務的權利,法院結合本案案情,酌定醫院承擔的責任比例,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醫院賠償原告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各類損失共72萬多元。J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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