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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慢作為不落實假落實要被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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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9月1日訊(記者 李晶)省政府辦公廳今日印發四個通知,在督查責任追究、督查工作激勵積分等方面有了明確規定。其中,出現不作為、慢作為,不落實、假落實等影響政府工作整體推進的情況,相關單位或工作人員將被追究責任。

不作為慢作為不落實假落實要被追責

四個檔案分別是《山西省政府督查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山西省政府督查工作激勵積分辦法(試行)》《山西省“一網三庫”督查人員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山西省政府督查快速處置工作制度》。

在督查過程中,發現不作為、慢作為,不落實、假落實等影響政府工作整體推進;不落實省政府“13710”工作制度,或者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落實時限2天以上;拒絕、阻礙督查人員開展督查等情況,《山西省政府督查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明確將追究相關單位或工作人員的責任。責任追究方式包括檢查、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

督查激勵積分,是指採取加分或者減分的方式,對督查過程中發現的工作主動作為、行動迅速、成效明顯的單位予以加分,對服務意識不強、行政效率不高、工作落實不力的單位予以減分。

“一網三庫”中“一網”指依託電子政務外網執行的省政府“13710”資訊督辦系統;“三庫”指利用系統設定的專職督查人員資訊庫、兼職督查人員資訊庫和特邀督查人員資訊庫。該辦法對工作人員的構成、管理、程式進行詳細闡述。

對於督查中發現的專項問題或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督查快速處置制度提出,被督查單位要按照督查組整改要求,在規定時限內整改到位;無明確時限要求的,一般事項7日內,重大問題、複雜事項30日內整改到位;一時難以整改落實的事項,報經省政府同意後可適當延長時間(一般不超過60日),並形成推進落實方案,明確時間表、路線圖,及時報告整改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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