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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予教師合理的教育懲戒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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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時評】

賦予教師合理的教育懲戒權

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人大制度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陳舒指出,近年有一些教師體罰學生的報道見諸報端,體罰當然不好,但是過度渲染,讓老師對學生完全不敢教育,孩子一點兒挫折都不能受,這同樣是教育的失敗。如今,學校中的“熊孩子”“小霸王”越來越多,陳舒認為,要賦予教師更多教育孩子的權力。

談及權力,筆者不禁憶起2009年教師節前夕教育部出臺的《中國小班主任工作規定》,其中第十六條規定“班主任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力”。本來是學校和教師天經地義的教育權力,卻需要檔案來落實,教師一片無奈地哀嘆。數年已過,教師教育孩子的權力再被提及,說明師生關係之尷尬依然未解。

現在,中國小教師以體罰為主要內容的懲戒權早已被取消、禁止,“戒尺在手,學生俯首”已成往事,這是現代文明進步的標誌。但是,教學中的教導需要教育的秩序與教師的權威。沒有懲戒,秩序和權威必然漸被消解。教師與學生人格平等並不等於權力相同,教師對學生的管教與懲戒也並非對學生權利的侵犯。英國、美國、澳大利亞、新加坡、韓國、日本……放眼世界,賦予教師懲戒權的國家不在少數,為數不少的中國家長對它們的教育很是欣賞。可是,欣賞其現狀,卻摒棄其保障,豈非悖論?

近年來,“愛的教育”之熱潮席捲教育界,賞識教育成為主流。這固然與媒體導向有關,其根源卻在“中國式家庭”。孩子是“掌中寶”“小皇帝”,“2+4”模式的家長呵護,在家錦衣玉食、溫言軟語相伴。孩子一言不合,即成學校裡的“熊孩子”“小霸王”。賞識教育、以人為本成為家長主張學生權利的利劍,老師不敢管、不能管,職業領域漸漸縮成了“授業”這一角天空。

教育本就是傳道授業解惑。傳授書本知識、應對考試只能算是授業解惑,是排在教孩子為人處世的“傳道”之後的。賞識也得有是非標準,人本更指尊重人格。賞識教育與懲戒教育並不相悖,獎懲分明才利於學生心理健康成長。“玉不琢,不成器”,璞玉雕琢的過程雖苦,成器之後卻是熠熠生輝。北宋丞相丁謂衣錦還鄉時特地看望授業先生,稱“小年狹劣,荷先生教誨,痛加梗楚,使某得成立者,皆先生之賜也”。

當然,懲戒要有尺度、有愛意、有溫度。尺度便是依法、依理;愛意是指懲戒的目的是對學生的愛護和關懷,不能簡單粗暴;溫度是給予學生溫暖,懲戒結束後的溝通和觀察需要持續。作為教育行為的實施者,教師需要時刻警醒、更加理性,慎用懲戒權。

教學行為的效果需要師生共同作用,“教不嚴”固然可能因為“師之惰”,但如果變成“教得嚴,師之錯”,那也不是中國教育的發展方向。面對一個個不同的學生,聽之任之,老師於心不忍;管之束之,家長於心不安。從何尋求一條平衡發展之路,社會、教師、家長在教育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界定上須作出新的探索。

(作者:李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