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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男子銷售"進口藥"被 - 海淘藥品不能轉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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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福州7月10日電 (施雲娟 江曉惠)隨著經濟水平的提升,如今“海淘”成了部分網購族的常事。有越來越多的人不滿足於國內商品,逐漸將目光轉向了國外的電商平臺,從海外代購各類商品,其中海淘藥品和保健品漸漸增多。要注意的是,代購回來的這些“進口藥”,如果流入市場銷售,將按賣假藥論處,需負刑事責任。

海淘藥品不能轉賣 福建一男子銷售"進口藥"被

許多“海淘”消費者普遍有個心理,只要是從在原產地居住的朋友手裡購買的藥品就用得放心。

今年50歲的林某在福建省福州市羅源縣鳳山鎮某村經營著一家臺灣商品店。起初,林某銷售的均為手續齊全的臺灣商品,由於生意紅火,積累了不少忠實客戶,開始有些親友、客戶會詢問是否能代購一些境外藥品。

2014年開始,林某就託老鄉從新加坡帶回了“虎標萬金油”、“痠痛膏(金獎一條根)”、“張國周強胃散”等境外藥品,放在其經營的臺灣商品店內送給親友或以微薄利潤賣給相熟的客戶。2015年6月4日上午,林某在銷售“張國周強胃散”給全某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

隨後,羅源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證實,在林某所經營的店鋪中共查獲“虎標萬金油”15盒、“百陽舒痛精油”9瓶、“百陽痛得消精油噴劑”11盒、“大東亞青草油”13盒、“痠痛膏”14盒、“痠痛膏(金獎一條根)”4瓶、“一條根痠痛藥膠布”20片、“百草神風油”2瓶、“張國周強胃散”1罐。經福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鑑定,林某被查獲的10個品種74件藥品在國內未取得《進口藥品註冊證》,應按假藥論處。

本案經過福建省羅源縣人民法院一審、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最終認定林某以盈利為目的,在其經營場所內銷售未經批准進口的藥品,但鑑於林某能自動投案,有自首情節,且其犯罪情節輕微,判處林某犯銷售假藥罪,免予刑事處罰,沒收查獲的藥品。

對於國外藥品進口的監管,中國法律有嚴格的規定,銷售境外藥品須取得《進口藥品註冊證》。根據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進口,須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經審查確認符合質量標準、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進口,併發給進口藥品註冊證書。未經批准進口的,均按假藥論處。因此,即便是實質意義上的“真藥”,只要沒有獲得批文,一律算“假藥”。

根據刑法修正案相關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最高刑罰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消費者在買境外藥品時也要注意,從安全形度考慮,購買藥品最好通過有銷售藥品資質的渠道購買。(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