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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因其非第三人拒賠償 - "自己撞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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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溜逸欲控車停 雲南一司機被壓死

"自己撞死自己" 保險公司因其非第三人拒賠償

保險公司因其不是“第三人”拒賠償

雲南網訊(記者 黃翹楚)司機停車離開後,發現車輛還在往前滑動,司機急忙從副駕位置攀爬車輛、意圖控制此車,但隨後車輛駛離路面向右側翻,造成司機當場死亡。事後,保險公司因司機不屬於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險賠償範疇拒絕理賠,死者家屬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險保險責任內賠償因死者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奍人生活費等26萬餘元。8月17日,雲南省普洱市墨江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事發:停車後車輛側翻導致司機身亡

事情要從1年前說起,2016年9月24日,49歲的普洱市墨江縣村民尹某某駕駛自己的130貨車來到了紅河州紅河縣三村鄉南哈上寨村口處,沒有完全制動便將車停在一處陡坡上後下車離開。不久之後尹某某發現車輛正在往前滑動,情急之下,尹某某隻能從副駕位置攀爬車輛,意圖重新控制此車。不過之後失控的車輛駛離路面向右側翻,尹某某從車上掉下後,被自己的車壓住當場死亡。事後,紅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尹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發後,尹某某的家屬向尹某某生前投保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墨江支公司提出理賠,不過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告知,該車雖然投保了交強險12萬元、第三者商業險30萬元、車上人員責任險3萬元,但因交通事故發生時,尹某某屬於駕駛人也屬於保險投保人,保險公司只願意支付其家屬車上人員責任險這一險種的賠償3萬元。而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險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只賠償本車駕駛人、車上人員之外的第三人,故不予賠償。

庭審:司機是否屬於“第三人”成案件爭議焦點

無奈之下,尹某某的家屬只能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處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險保險責任內,賠償因尹某某交通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奍人生活費等共計261562元。

8月17日,普洱市墨江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在庭審中,尹某某家屬的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師偉律師認為,肇事車輛在事發當時已經往前滑動,屬於無人駕駛狀態,尹某某從駕駛位置攀爬,後從車上掉下,被車壓死,其身份顯然不應是該車的實際控制人,更符合此車之外的“第三人”的性質。

但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則認為,本案不屬於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屬於保險合同糾紛,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險只賠償本車駕駛人、車上人員之外的第三人。而事發時,尹某某從副駕駛位置攀爬後半個身子已進入車內,不屬於第三人身份,因此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尹某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因案件較為特殊,法院沒有當庭宣判,雲南網(微信公號:yunnancn)將繼續關注本案進展。

新聞連結:

“自己撞死自己”曾有先例

2013年12月13日,祿勸縣貨車司機李某某駕駛自己的貨車到當地某衛生院運土。他把貨車停在下坡路上準備裝土,但他未啟用停車制動器(未拉手剎)就下車了。裝土過程中,貨車向前滑行。李某某看到這一情況,急忙去阻擋車輛,他被貨車擠壓在車左側的擋牆之間當場身亡。

因李某某隻購買了交強險,事後在其家屬向保險公司索賠過程中,保險公司認為,李某某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和投保人屬同一人,不應賠償。無奈之下,家屬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原告11萬元。

經過審理,祿勸縣法院認為,在本起案件中,李某某並不在車上,而是下車後在控制車輛險情中被擠壓致死,此時的李某某已並非車上的人員或者車輛駕駛員的身份,已轉化成保險條款中的“第三者”,因此判決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1萬元。

雲南網(微信公號:yunnancn)溫馨提醒各位駕駛員提高安全意識,在停車時拉緊手剎,如手動檔則掛在擋上,如貨車務必在車輪下放置石塊,多一份謹慎,少一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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