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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城地產涉 - 新疆住建廳原副廳長李建新獲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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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黨組書記、副廳長李建新在新疆住建系統任職多年,廣開財路,數十家企業向其行賄,其中不乏綠城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等房產名企。

新疆住建廳原副廳長李建新獲刑11年 綠城地產涉

其中9家企業的相關負責人,沒有具體請託事項,僅為維繫關係為李建新送錢。李建新曾供述,他會主動問對方有無幫忙解決的事,或在對方未提出時,他也會在工作中幫忙。

4月5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新疆烏魯木齊中院對李建新案作出的一審判決,其中披露了李建新的37起受賄事實。

法院認定,1997年至2016年期間,李建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招投標、承攬工程、資質評定、工作調動、申請規劃許可證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賄賂819萬餘元,且有570萬餘元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犯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11年有期徒刑。

澎湃新聞()注意到,李建新在辦案機關不掌握的情況下,講明自己持有來源不明的鉅額財產的數量、存放地點等,這被法院認定為自首,依法減輕處罰。

37項受賄事實:為企業招投標等提供幫助

今年63歲的李建新曾歷任庫爾勒市委副書記,巴州建設局書記、局長,新疆建設廳副廳長、廳長,新疆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黨組書記、副廳長。2016年3月18日,新疆紀委對李建新嚴重違紀問題立案審查。

2017年1月18日,新疆烏魯木齊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李建新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於3月31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了檢方指控的37項事實。

判決書認定,李建新收受了新疆康普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新疆三信機電裝置有限公司、新疆建築設計研究院、昌吉市盛業監理公司、新疆華源集團、新疆拓達建築公司、江蘇蘇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公司相關負責人的賄賂,並在工程招投標及承攬工程方面提供幫助。

此外,李建新還收受賄賂,為福星集團以及新疆天山巨集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新疆中大電力設計有限公司、新疆崑崙建設公司、烏魯木齊市亨利元裝飾設計公司等公司的資質評定、升級,企業年審等提供幫助。

2011年到2016年,李建新利用職務之便,為哈密華奧商貿有限公司申請辦理高速路加油站規劃許可提供幫助,先後多次收受臧某所送現金33萬元,外加價值2萬元的中石油加油卡兩張。

享受開發商的購房優惠被認定受賄

澎湃新聞注意到,烏魯木齊檢察院指控,2009年到2014年間,李建新利用職務之便,以其親屬名義購買烏魯木齊本市綠城百合公寓過程中,超出合理範圍接受新疆俊發綠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給予的購房優惠36.9萬餘元,同時先後多次收受新疆綠城置業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閆某某購物卡48000元。

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顯示,綠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系新疆俊發綠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新疆綠城置業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東,實繳出資額比例分別佔到50%、75%。

在庭審中,李建新的辯護律師提出,李建新在綠城百合購房只交了100萬元定金,未付全款,所以房產公司尚未交房,對方給予的優惠性利益,李建新一直沒有取得,不能把期待的利益認定為受賄。

烏魯木齊中院稱,2003年最高法關於《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提到收受財物的既遂問題,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實際控制財物為標準。

烏魯木齊中院認為,本案中,李建新已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並交定金100萬元,房產公司出具了收據,已分配具體房號,拿上房門鑰匙,李建新雖未按時交納剩餘房款,但對該房已實際控制長達三年之久,房產公司已不會對該房主張權利,被告人完全可以行使相關權利,或轉賣給他人,或轉移到自己名下。因此,李建新的行為屬犯罪既遂,而非辯護人所述只是期待利益,其認為該購房優惠不能認定為受賄的意見不成立。

9人無具體請託僅為維繫關係送錢

一審判決書還顯示,一些人為了經營關係向李建新送錢,這樣的受賄事實共9起。

在庭審中,李建新的辯護人提出,這9項受賄事實中,行賄人與李建新有私交,雖然給李建新送錢,但李建新沒有利用職務便利,對方沒有請託事項,每次給錢數額不大,間距時間較長,挑選在逢年過節,存在人情往來、禮尚往來的因素,不同於權錢交易下的受賄。

烏魯木齊中院認為,對方逢年過節送錢數額均在萬元以上,與一般人情往來數額相差較大。 從對方給錢的目的來看,雖沒有具體請託事項,但維繫這種關係也是為了以後的經營活動,以備不時之需,而李建新在收受錢物時也明知對方送錢是基於自己的職位,遲早有求於他,所以在李建新的供述中,他會主動問對方有無幫忙解決的事,或在對方未提出時,他也會在工作中幫忙。

因此,烏魯木齊中院認為,這幾起事實中雙方並非屬於正常的人情往來或禮尚往來,是權錢交易下的受賄行為。

此外,烏魯木齊中院一審認定的受賄事實中,還有4起系李建新為他人安置工作、職務升遷提供便利,而收受賄賂。

烏魯木齊中院認為,李建新在“雙規”期間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且歸案後認罪態較好,主動交代偵查機關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主動退繳全部贓款,有悔罪表現,對其受賄罪可依法從輕處罰。 李建新在辦案機關不掌握的情況下,講明自己持有來源不明的鉅額財產的數量、存放地點等,應當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其所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可以認定為自首,並依法減輕處罰。

最終,烏魯木齊中院一審認定李建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六十萬元;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六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