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贏啦! - 徵地補償遲遲拿不到民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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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晚報訊(記者許沛潔)合同簽了,地交了,可是補償款卻遲遲拿不到手,村民將鎮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所籤合同履行補償款的支付。昨日,蘭州鐵路運輸法院公佈該案一審判決,鎮政府限期支付徵地補償款三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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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因黃河干流甘肅段防洪治理工程需要,景泰縣人民政府決定徵收景泰縣中泉鎮部分土地。2016年4月6,尚某與景泰縣中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鎮政府)簽訂《徵收土地補償協議》,該協議約定補償尚某土地補償費用共計306872元。但在鎮政府辦理支付補償款的過程中,第三人葫麻水村委會對涉案土地權屬提出異議——認為涉案土地的所有權歸葫麻水村委會所有,部分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歸個人所有,尚某無權處分第三人依法享有的土地所有權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於是鎮政府以權屬不清為由,拒絕向尚某支付補償款。2016年9月8日,尚某作為原告方,向蘭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被告鎮政府繼續履行合同。

蘭州鐵路運輸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了徵收土地補償協議,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第三人葫麻水村委會對涉案土地的權屬提出異議,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涉案土地的所有權及使用權歸其所有,但第三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被告鎮政府不履行其與尚某簽訂的徵收土地補償協議於法無據。

法院據此判決如下:被告鎮政府繼續履行與原告簽訂的《徵收土地補償協議》,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支付土地補償款3068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