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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觀"寫入法律 - 核安全法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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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9月1日電 (記者 馬海燕 張蔚然)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1日下午在北京閉幕。會議經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核安全觀”被寫入其中。

核安全法表決通過 "核安全觀"寫入法律

在對該法草案的審議過程中,有意見提出,核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應進一步貫徹體現總體國家安全觀要求,把中國的核安全觀表述出來,同時深化打擊核恐怖主義的國際合作,明確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

此次表決通過的核安全法規定:國家堅持理性、協調、並進的核安全觀,加強核安全能力建設,保障核事業健康發展。

同時該法規定:國家組織開展與核安全有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完善核安全國際合作機制,防範和應對核恐怖主義威脅,履行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所規定的義務。

該法還對進出口核設施做了明確規定。進口核設施,應當滿足中國有關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的要求,並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出口核設施,也要遵守中國有關核設施出口管制的規定。

該法要求國家堅持從高從嚴建立核安全標準體系。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核安全標準。核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核安全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適時修改。

在核損害賠償方面,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環境損害的,核設施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核損害責任制度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武裝衝突、暴亂等情形造成的除外。

該法還專用一章規定核設施的資訊公開和公眾參與,要求核設施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就影響公眾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項舉行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徵求利益相關方的意見,並以適當形式反饋。

該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