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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迴應女子出於自願不構成 - 男子性侵被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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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性侵被判無罪,試問公道何存天理何在?明明跟12歲的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法官竟然還判男子無罪釋放,是不是頭腦發昏了?這個判罰不公的結果豈不是讓少女家人感到寒心?對此,法官解釋稱,女子看上去更像是16歲,是自願跟男子發生關係的,所以男子應該無罪釋放,引發巨大爭議。

男子性侵被判無罪 法院迴應女子出於自願不構成

根據當地法律規定,男子與女子發生性關係的合法年齡應該是16歲,但是本案中的少女只有12歲,外表看上去更加早熟,就連男子也認為她已經年滿16歲了,於是兩人便發生了關係。少女在偷食禁果後趕緊回家將這件事原原本本告訴姐姐,姐姐憤怒不已然後打電話報警,緊接著,男子就被警方逮捕接受調查了。

男子性侵被判無罪 法院迴應女子出於自願不構成 第2張

一名被指控性侵12歲女童的青年於17日獲判無罪,當庭釋放。女法官同意青年在完全不知情下與兒童發生性行為,且被害人看起來已經滿16歲,行為也是出於自願,但她也強調這個行為的確是違法,這樣的判決是特殊情況。

現年21歲的丹尼爾在計程車招呼站遇見12歲的女童,並邀請她加派對,之後與兩人發生性行為。女童隔天早上離開後,因為擔心會懷孕把事情告知姐姐,姐姐聽聞後立刻報警。丹尼爾被捕時得知女童只有12歲,當場抱頭痛哭,並告訴警方以為少女已經16歲了。

丹尼爾被指控強姦未成年少女罪,17日案件在格拉斯哥高等法院審理。法官斯科特表示,丹尼爾在計程車上得到的訊息是對方已經16歲,警方向被害人問話時,也察覺不到她是孩童,連計程車司機都以為他已滿20歲。

根據法律,與女性的合法性交年齡是16歲,不過如果是雙方同意,跟13至16歲女孩性交就不算性侵。斯科特認為,女方在性交後沒有感到痛苦,待至隔天一早才離開,顯然是出於自願,他是在真的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女童發生性行為,加上女童當時同意性交,因此判丹尼爾無罪,也不須列作性罪犯,當庭釋放。

斯科特強調,丹尼爾的確違法,但卻是特殊情況,考慮所有因素,我的結論是這案件若要表示公正,必須作出特殊決定,包括不向丹尼爾作出判刑,而是當庭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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