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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該給還得給 - 見不到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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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不到孩子 撫養費該給還得給

撫養費

插圖 王金輝

撫養費

插圖 王金輝

夫妻離婚,孩子撫養費能要多少又該給多少,這是個必須面對的問題,撫養費給付出現糾紛直接影響著孩子的健康成長。今天上午,西城法院未審庭的法官到西四北三條社群釋出撫養費糾紛白皮書,讓居民瞭解撫養費糾紛中的誤區和盲區。

情況 1

負擔能力沒變化 再婚不能降低撫養費

張先生與孫女士於2014年3月協議離婚,倆人約定孩子由孫女士撫養,經濟條件不錯的張先生每年支付生活費15萬元,教育費及重大疾病的醫療費按實際發生另計,高中之後的有關費用雙方重新協商。

過了一年多,張先生又提起訴訟,自稱當初約定這麼高的撫養費是為了儘快離婚,現在他又再婚、還有老人需要撫養,要求每月降低撫養費至5000元。這場官司讓孫女士很來氣,她聲稱前夫從2014年11月起就沒有支付撫養費,還好意思要求降低撫養費。她反訴張先生,讓其支付拖欠的生活費,並按照票據支付孩子的教育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先生並未提交證據證明離婚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因此他應按照協議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比較離婚時,張先生的收入還有所增加,也無法證明自己的經濟狀況發生重大明顯變化,無法承擔撫養費。再婚、撫養母親這些因素,並不影響他對未成年子女承擔法定的義務,因此法院認為張先生要求降低撫養費的依據不足,並確認雙方約定的每年15萬元生活費,教育費、醫藥費另算的約定應繼續履行,雙方各負擔一半。張先生應按照協議支付拖欠的撫養費。

法官說法

現實生活中,確實有些當事人在離婚時為了達到某種目的,比如離婚、爭取撫養權或是多分財產等,與對方協商約定極高或極低的撫養費數額,然後在較短時間內再次訴訟,要求對撫養費進行調整。這種情形明顯不是為孩子健康成長考慮,而是以子女為籌碼實現自身利益。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經濟狀況、負擔能力並沒有發生明顯改變,要求降低撫養費難以得到支援。

情況 2

非必要課外教育 難讓對方出一半

馮女士與前夫李先生離婚時約定孩子歸馮女士撫養,李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直至孩子大學畢業。十年後,孩子將父親李先生起訴,聲稱這些年自己參加各類輔導班、學費、伙食費、旅遊費用等超過80萬元,要求父親支付36萬元,並增加每月撫養費至4000元,直到自己大學畢業為止。

李先生當庭表示,離婚時他將房產給了馮女士,已經考慮了撫養費因素,不同意增加撫養費。如果一定要增加撫養費,只同意支付到18週歲。

法院經審理認為,孩子要求李先生支付的輔導班費用、旅遊費用等,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根據法律規定,對於因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大額醫藥費、教育費,子女可以另行主張。但此案中,孩子的醫療費僅為日常看病支出,因此不能支援;孩子就讀公立高中的費用屬於必要的教育支出,數額遠超過李先生每年給付的撫養費,法院予以支援,判決李先生一次性支付教育費4萬餘元。法律規定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止,因此法院根據李先生的收入狀況,增加至每月支付撫養費4000元。對於18歲之後至大學畢業為止的費用,仍應按照離婚協議每月1000元的約定履行。

法官說法

撫養費包括公立性、基本性的生活性支出、公立教育機構按規定收取的費用、一般疾病的醫療費支出。時下各類輔導班盛行,教育費用的上升成為起訴增加撫養費或者要求不直接撫養一方額外支付教育費的主要理由。

如果是參加課外輔導班、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或者出國遊學、國際夏令營等,這些不是接受正常普通教育所必需的,不能要求不直接撫養方進行承擔。已經徵求過不直接撫養方的意見並同意承擔的除外。對於超出父母的負擔能力,即使已經產生了就讀私立學校、貴族學校的費用,也是不予支援的。

情況 3

為探視扯皮 見不到孩子也得給撫養費

姜女士在與前夫王先生離婚半年後又以孩子為原告將對方告上法院,聲稱王先生並未按離婚判決支付每月1500元的撫養費,要求王先生增加撫養費至每月5000元。王先生辯解說,沒有給撫養費是因為姜女士把孩子藏起來不讓他探望,他要求免除撫養費,並保障自己的探視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方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自己的支出狀況與離婚時相比發生重大、明顯變化,綜合考慮王先生的負擔能力和孩子的實際需要,法院沒有支援增加撫養費的請求。而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除雙方協議外,不因任何事由免除。因此法院也沒有支援王先生免除撫養費的要求。至於探視問題,王先生可另訴解決。

法官說法

離異夫妻一方說,對方不給撫養費才不讓探望,另一方說不讓見孩子憑什麼給撫養費,形成了惡性迴圈。

需要指出的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的,探望權與撫養費糾紛並非同一法律關係,父母一方認為探望權沒有得到保證,可以另訴解決,但不能以此為由不支付撫養費。

情況 4

婚內分居 也能提起撫養費之訴

大部分婚姻存續期間的撫養費大多在離婚訴訟中一併進行處理,單獨就婚姻存續期間撫養費提起訴訟的多為夫妻雖未離婚但已分居的情況。因離婚時間尚未確定,因此在法院調解或者判決撫養費時僅支援到調解或者判決當月,而無法解決未成年子女到18週歲的費用問題,這導致了離婚週期較長的直接撫養方會反覆起訴要求不直接撫養方支付撫養費。

李女士與高先生結婚一年後就分居了,自己照顧兒子。分居幾個月後,李女士以兒子作為原告起訴,要求高先生支付撫養費。高先生表示,夫妻分居後,他經常給兒子買東西,而且他們夫妻的共同房產都由他一人還貸,他替李女士支付的一半房貸就算是孩子的撫養費了。

法院經審理認為,高先生提交了自己為孩子買奶粉、生活用品的證據,這些屬於已支付的部分撫養費,可以在支付數額中予以扣除。高先生以房貸抵撫養費的說法,因雙方仍在婚姻存續期間,房產權屬及房貸負擔問題均未確定,且與撫養費並非同一法律關係,法院不予支援。最後,法院判決高先生支付撫養費15000餘元。

法官說法

夫妻分居時,孩子也可以要求不直接撫養的父母給付撫養費。這些年,婚內分居情況下索要撫養費的案件有所增加。

根據法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具體數額法院根據原告的實際需要、被告的負擔能力以及被告已經履行撫養義務的情況綜合予以確定。

法官支招

監管公證可防濫用撫養費

在釋出撫養費糾紛白皮書,向居民提示相關法律知識時,法官介紹說,離婚時夫妻雙方對撫養費進行明確約定,將會有效降低離婚後因撫養費引發的糾紛,保障離婚後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但離婚夫妻協商撫養費的數額不得低於地區設立的最低標準。

對於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撫養費或者不直接撫養方擔心撫養費用途的,法官建議雙方可以對子女撫養費進行監管公證。“子女撫養費監管公證”不僅僅是對子女撫養費簡單的保管。被保管的撫養費可根據事先約定,當滿足一定期限或條件時,撫養方就可以提取部分或全部撫養費。這可以避免直接撫養人濫用或者揮霍子女撫養費的問題。

法官提示居民,在提起撫養費糾紛訴訟時一定要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對於要求增加撫養費的,在起訴前,原告方應切實瞭解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收入狀況、瞭解孩子的實際花銷情況和本市普通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並收集相關證據。撫養費數額是綜合多種因素考慮的,如果短期內頻繁訴訟,又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可能無法獲得法院的支援。

本報記者 孫瑩 J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