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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離異後心情失落 - 女主管挪用公款70多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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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追求紙醉金迷的奢侈生活,延吉市女子李某利用自己擔任瓷磚店主管之便,挪用公司資金70多萬元並揮霍一空。當公司查賬時她害怕了,於是編造各種理由向親朋借錢堵窟窿,可借的錢卻還不上。她沒想到,自己的這種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而且量刑比挪用資金罪還重。日前,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女主管挪用公款70多萬 因離異後心情失落

挪用資金70多萬用於消費

李某出生於1978年,延吉市人,朝鮮族,離婚後獨自一人生活。幾年前,她應聘到延吉市一家知名的瓷磚專賣店擔任會計,後升任主管,負責管理公司賬目。該公司生意紅火,每天賬目出入多則幾十萬、少則幾萬,李某每天進出銀行取款存款,開始她還認真嚴謹,後來慢慢心理產生變化,感覺這麼多錢,自己偷偷拿出來花一點也不會有人知道,於是她開始偷偷把公司賬戶上的錢取出來用在自己花銷上。從最開始的幾千元到後來的幾萬元,李某的膽子越來越大,到了2015年8月,她挪用的公司資金已經達到70多萬元。這些錢,她都用來購買昂貴的首飾、衣服、名牌手錶、名包。奢侈的生活滿足了李某離婚後失落的心,讓她表面上風光無限,別人都以為她找到一個高富帥男友,讓她的虛榮心得到了滿足。

暴露後四處騙錢堵窟窿

2015年8月25日,李某所在的公司開始核對賬目,這一對賬,公司老闆發現賬上有70多萬元不翼而飛。很快,李某挪用資金的事就暴露了。老闆帶著會計和幾個社會上的人找到李某的家,讓她必須還款,否則後果自負。李某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如果老闆報警,肯定要蹲監獄。情急之下,李某想到從親朋好友處借錢堵窟窿,於是她開始編造各種理由借錢。

“老張,我親戚家的孩子要到英國留學,現在還差10萬塊錢,你能不能借我週轉一下,也就一個月吧,就能還你。”

“大姐,我老公要從韓國進點醫療器械,現在進貨錢還差5萬,你先借我點,我一個禮拜就能還上。”

李某編造各種理由向親朋好友借錢,這些親朋毫不知情,大都慷慨解囊。據法院審理查明,從2015年8月26日到9月20日,被告人李某為償還挪用的資金,虛構自己老公家親戚孩子留學需用錢、虛構其丈夫購進醫療器械需用資金等事實,先後騙取崔某、張某等12人共計72.3萬元。

因詐騙罪獲刑十年六個月

李某把騙來的錢全部匯入自己所在公司賬戶上,總算把窟窿堵上了。可是,親朋好友的錢就再也還不上了。約定的還款期限到了,她只好不接電話不回簡訊,玩失蹤。朋友們見四處找不到她,只好到延吉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她還錢,延吉市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她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罪,於是移送延吉市公安局立案調查。

延吉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最終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並返還給各被害人。

判決後李某不服提出上訴,2017年4月13日,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如果實話實說就不算詐騙

新文化記者就此案諮詢法律專家得知,如果被告人李某挪用公司資金不還,她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挪用資金罪。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按照法律規定,挪用資金70多萬不還,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到五年左右。

法律專家稱,可能有人認為,李某已經償還了公司資金,跟親朋好友借錢的行為應該屬於民間借貸糾紛,不是犯罪。對此,在我國法律審判實踐中,如果借款時說的都是實話,錢都用在正當地方,錢還不上就只是民間糾紛。如果借錢時說的是假話,錢用在不正當的違法行為上,那麼錢還不上就構成詐騙。比如說,借錢去賭博,卻編造理由說用於做生意,這種行為就是詐騙。在此案中,李某先是挪用公司資金,已經構成犯罪,然後為了償還而編造各種理由借錢,如果借的錢還上了,她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但如果還不上,就構成詐騙。如果借錢時李某實話實說自己挪用了公司資金請大家幫忙,大家還願意借給她錢,那麼這種行為就不構成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