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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動畫一審被判 - “大頭兒子”著作權糾紛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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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度頗高的國產動畫片《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在劇外引發的著作權糾紛不斷。澎湃新聞4月7日從杭州鐵路運輸法院獲悉,該院當天對杭州大頭兒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訴央視動畫有限公司等三被告著作權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央視動畫被判支付賠償金35萬元,承擔原告3萬元維權合理費用。

“大頭兒子”著作權糾紛又起 央視動畫一審被判

該案是杭州大頭兒子文化公司第二次起訴央視動畫侵權。2015年,該公司曾訴央視動畫有限公司侵權,法院經二審認定,1994年,劉澤岱受95版《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動畫片導演委託,獨立創作“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三幅美術作品,因雙方沒有簽訂委託創作合同約定著作權歸屬,劉澤岱作為受託人對三幅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權。此後,劉澤岱將三幅作品除人身權外的著作權轉讓給第三方,杭州大頭兒子文化公司又通過受證取得這些作品除人身權外的著作權。央視動畫公司未經原告許可,在2013版《新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動畫片及相關展覽、宣傳中,以改編方式使用杭州大頭兒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並獲利,侵犯其著作權,判定被告賠償126萬餘元。

2016年8月,大頭兒子公司以央視動畫授權廈門步步樂動漫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歐凱玩具有限公司製造、銷售 “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積木玩具,侵犯其著作權為由,將三公司訴至法院,認為央視動畫的授權侵犯其著作權的複製權和發行權,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權、銷燬侵權產品,央視動畫有限公司賠償150萬元。

央視動畫辯稱,其是“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95版動畫片和2013版動畫片的著作權人,有權進行授權,原告並未提交證據證明涉案產品和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即使原告享有95版動畫人物形象的著作權,涉案積木中的人物形象在涉案產品中也微不足道,僅是為宣傳其拍攝的電影《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所需,使用該形象符合《著作權法》“權利的限制”的規定,不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認為,央視13版動畫片“大頭兒子”等人物形象系原作者劉澤岱創作的原人物形象基礎上演繹而來,仍包含原作者的獨創性成分,未經原作品著作權人杭州大頭兒子文化公司許可而使用的行為構成對原作品著作權的侵害。步步樂公司、歐凱公司製造和銷售侵權玩具的行為均建立在央視動畫授權使用13版動畫片人物形象的前提下,央視動畫從許可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鑑於央視並未直接利用杭州大頭兒子文化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原圖,而是添加了大量演繹成分後對演繹作品進行利用;侵權玩具產品僅在包裝紙上使用“大頭兒子”形象;此前,央視動畫已根據生效判決承擔過相應賠償責任;法院採納較低值確定賠償金額,判處央視動畫支付賠償金35萬元,承擔原告3萬元維權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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