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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陽法院 - 音樂著作權協會起訴花椒直播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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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廣網北京7月10日訊息(記者白傑戈)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不少網站和手機直播應用當中,都有“網紅主播”表演唱歌。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表示,這樣的表演形式需要獲得歌曲著作權人的授權並支付相應報酬,他們已經向沒有取得授權的花椒直播提起訴訟。

音樂著作權協會起訴花椒直播侵權 北京朝陽法院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表示,在直播類的網站和手機應用當中,有大量的線上音樂使用,其中一部分是表演者直接演唱歌曲、演奏音樂,有些是將歌曲作為背景音樂。根據《著作權法》的要求,這些音樂使用都需要事先獲得詞曲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相應的使用費。但是以花椒直播為代表的一些直播平臺一直沒有解決相關的著作權問題,損害了音著協所代表的國內外詞曲作者的權益。

音著協表示,他們去年8月就向花椒直播的運營方“北京密境和風科技有限公司”傳送書面函件,要求儘快解決涉及的詞曲著作權問題,雙方有多次交涉,但是到現在都還沒有解決。今年4月音著協向密境和風公司傳送律師函,仍然沒有得到正面回覆。之後,音著協就將運營花椒直播的密境和風公司告上法院。目前北京朝陽法院已經立案。

記者聯絡了花椒直播方面,他們表示案件進入司法程式,暫時不願迴應。今天,在花椒直播的網站上,還可以看到有直播表演者在播放或者演唱歌曲。

對於這些平臺上並不是所有的直播表演者都在營利或者獲取報酬,是否應該區別對待,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負責法律事務的副總幹事劉平表示,網路直播不屬於《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範圍,只要公開表演,就需要獲得授權。無論你營利與否,公開場合未經授權是不能夠公開表演別人的作品的,如果營利了,還是一個商業使用行為,那是侵權行為的加重情節。

至於如何界定公開表演?普通人如何避免侵權風險?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的駱彥劼律師解釋,如果一對一地通過網路視訊聊天等方式唱歌給對方,不算是公開,但如果在面向公眾的平臺上,有不特定的公眾可以獲取,就算公開。

駱彥劼律師分析,雖然在《著作權法》的範圍內,目前沒有明確規定網路直播屬於哪一種權利,但是從形式上跟資訊網路傳播權比較像,區別在於資訊網路傳播權規範的範圍是點播行為,而不是直播行為,實踐中類似於這種直播的方式,法院會用一個兜底的其它權利來進行保護。

音著協透露,目前已經有直播平臺取得了著作權授權,但相當一部分還沒有解決。他們這一次選取十首歌曲作為例子提起訴訟,包括《十五的月亮》、《兵哥哥》、《祝你平安》等等,主要考慮到訴訟效率的問題,選擇的都是一些中國內地詞曲作者的作品,總共訴訟標的三十多萬元,希望起到提醒和警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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