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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找上門逼母賣 - 女子17歲時遭姐夫強姦併產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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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我要控訴母親遺棄罪

女子17歲時遭姐夫強姦併產女 女兒找上門逼母賣

母親未婚先孕生下吳女士

東方網5月18日訊息:據《勞動報》報道,今年50歲的吳女士命運十分坎坷,她是母親生下的私生女。母親17歲那年,因姐姐結婚生子無人照看孩子,就請妹妹上門照料家務。母親很勤勞,大小家務都會做,深得姐姐姐夫的喜歡。誰知姐夫竟對她起了歹心,當著姐姐的面,把她姦汙了。不久母親懷孕了,眼看事情將要敗露,姐姐、姐夫將妹妹送到鄉下,生下了吳女士。

因繼父再婚開始流浪

黃花閨女就生孩子,在當時那個年代簡直是罪大惡極,姐夫讓母親把孩子送到外婆家。正好外婆隔壁鄰居婚後多年沒有生育,就收養了吳女士,並辦理了領養手續,吳女士的戶口也遷到了養父家。兩年後養母因身患白血病醫治無效離開了人世。不久養父隨工廠內遷到四川,吳女士也隨養父到了四川。

養父是廣西人,在一次回老家探親時結識了一位廣西女子,隨之兩人結成夫妻,並先後生下了兩個妹妹。當時吳女士剛剛唸完國小。兩個妹妹的相繼出生,使吳女士的人生道路走向了噩夢。這時養父告訴了吳女士的身世,吳女士方知自己的親生母親在上海。養父開始冷遇她,國小畢業後不僅不讓讀書,還經常餓飯,性格剛強的吳女士開始過起了流浪生活。

生活漂泊感情屢受傷

期間,在漂泊不定的生活中吳女士遇上了一位對她頗有好感的男士黃某,兩人很快就墜入愛河並同居,但他們的愛情沒有得到男方家的支援,首先婆婆十分嫌棄這個“來路不明”的準媳婦,但男友很執著,這時吳女士已懷孕8個月,婆婆迫於無奈默認了他們的結合,家裡發了喜糖,訂了婚。

不巧的是正好遇上計劃生育運動。吳女士屬於計劃外懷孕而引產了,婆婆就讓兒子與她分開。她月子還沒做完,就遇到了一個女朋友,告訴她廣州在開廣交會,吳女士不期而別就跟這位女子到了廣州,做起了坐檯小姐。在音樂茶座遇到了另一位男士蔣某,男士對她有好感,不僅幫她買了單,而且給了她幾千元,飽受人生滄桑的吳女士備受感動,就投入該男士懷抱,兩人過起了同居生活。

1991年吳女士回家探親,在火車站巧遇黃某,得知他至今沒有放棄她,也不嫌棄她的過去,這讓吳女士感慨萬分,決定與他重歸於好,便趕到廣州與蔣某打招呼。誰知蔣某無法接受這一事實,憤怒至極用菜刀砍了吳女士17刀,並斷了她的右手。蔣某被警方帶走,吳女士在朋友的幫助下得以康復,從此在深圳混了很多年。

歸罪於母親當年的“遺棄”

今年年初吳女士來到上海找到了生母。生母還是接納了她,出於懺悔母親承諾自己老了以後房子留給她。但滿心怨恨的吳女士經常與母親吵架,把自己坎坷的一生歸罪於母親當年的“遺棄”,並無理地要求母親把房子賣了,自己拿一部分錢走人。因為經常吵架,相互不相讓,吳女士已經腦溢血兩次進院治療。母親被逼無奈找到我們說想把房子賣了,自己去敬老院。

聽了他們的述說,我告訴吳女士,一是現在不是指責母親的時候,當年母親也是個受害者,對吳女士的處理不能算遺棄,因為送給鄰居並辦理了領養手續。二是出生不能選擇,但人生道路可以選擇。三是不能再爭吵下去,腦溢血是吵出來的,自己的脾氣要改。四是房子絕對不能賣。房子在,就有個根,房子賣了,沒有根,兩敗俱傷。五是根據現有政策,吳女士戶口可以報回母親處,自己再找一份加四金的工作,為自己的日後養老著想。六是善待母親,世上母親只有一個,兩人應該同病相憐抱團取暖。母女倆終於接受了我的調解意見。

調解員

律師點評:遺棄罪該如何認定

這裡讓我們先談一談遺棄罪,《刑法》規定的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遺棄罪侵犯的物件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遺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而且行為人必須負有扶養義務。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構成遺棄罪還要有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於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本次糾紛中,吳女士的母親因為是受他人強暴而意外懷孕,並沒有結婚,同時吳女士的母親只是將吳女士交由他人收養,並辦理了相應的領養手續,故不符合遺棄罪的構成要件,不存在吳女士所謂的遺棄一說。

公民有權依法處置自有房產

對於吳女士母親想老了以後將房產留給吳女士一事,就如調解員所調解的意見一樣,吳女士應善待母親,世上母親只有一個。而且該房屋的權利人目前為吳女士的母親,即只有吳女士的母親才依法對該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依據《繼承法》的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那麼對於吳女士的母親來說,她既可以立遺囑指定由吳女士繼承其遺產,也可以立遺囑指定他人繼承,或遺贈給他人等等。所以吳女士只有在母親有生之年,善待母親,與母親兩人抱團取暖,這樣才有可能讓母親心甘情願立遺囑將其名下的房屋指定由吳女士繼承。

這裡還要提醒想立遺囑的老年人,一定要立符合法律規定形式的遺囑,以防因為立遺囑時的細節問題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孫鳴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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