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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保護你! - 見義勇為流血又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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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4月26日電(記者楊維漢)小李在下班途中遭遇搶劫,小張上前與實施搶劫者搏鬥。在見義勇為過程中,小張無意間造成了小李和實施搶劫者不同程度的受傷。小李將小張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承擔民事責任。

見義勇為流血又流淚?民法保護你!

“英雄流血又流淚”,是不少見義勇為者做了好事卻遭遇的尷尬。為避免這類讓好人寒心的現象發生,充分保護見義勇為者,立法者制定了“見義勇為免責條款”。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總則明確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今年3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曾經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很多全國人大代表審議草案時提出,應當讓見義勇為者沒有後顧之憂,建議只規定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最後,人代會表決通過的民法總則刪除了“但是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專家介紹,緊急救助往往事發突然、情況複雜,非專業人士進行救助難以實現完全不出差錯。這樣規定就是為了鼓勵和保護見義勇為,免除救助人的後顧之憂。這一條款的制定,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立法中的具體體現,有利於通過法律弘揚社會正氣,引領良好的道德風尚。

同時,民法總則還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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