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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為第三者買房為何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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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枚與丈夫陳發是20多年的夫妻了,兒女已經長大成人,並各自成家立業。陳發是做生意的,經過多年的打拼,家裡也積累了不少財富。面對“糟糠妻”陳發漸漸不滿足。2014年9月,經人介紹,陳發找了23歲的小情人阿麗。之後,陳發給阿麗買了一套現房,花了44.3萬元。房子是以阿麗的名義買的,但錢是由陳發用信用卡轉賬的。沒多久,二人分手

丈夫為第三者買房為何無效

同阿麗分手後,陳發向妻子坦白給阿麗買房的事。妻子李枚遂於2016年底,以陳發未經其同意,將夫妻共有財產贈給情人阿麗行為無效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這是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李枚是原告,陳發、阿麗是被告,涉案房產開發商被列為第三人。訴訟時,該房已做備案登記,但尚未辦理房產證。

阿麗辯稱,陳發購買房屋的錢屬於陳發的個人財產,並非陳發與原告的夫妻共同財產,陳發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正常的狀態下處置個人財產的行為沒有違法。阿麗表示,即使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陳發也應占50%的份額。陳發將屬於個人的財產即涉案房屋贈與她的行為合法有效,或部分無效。

法院審理認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本案中,陳發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將夫妻共有財產44.3萬元用於支付購房款無償贈與被告阿麗,嚴重損害了原告的財產權益,違背公平原則,故這一贈與行為無效。阿麗一方認為贈與行為有效或部分無效的意見,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援。最終,法院作出判決,判決陳發以夫妻共有財產44.3萬元贈與阿麗購房的行為無效。

阿麗以為用自己名字購買的房子就是自己的了,結果還是竹籃打水一場空。海南瑞來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榮表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決定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本案中,陳發將44.3萬元用於給阿麗購買房產的行為,並非日常所需,且未經李枚同意,侵犯了李枚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權。因此,法院認定陳發的這一處分無效,其將夫妻共有的44.3萬元贈與情人阿麗買房的行為也因此被認定為無效。

(涉案人員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