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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辱罵前同事被判朋友圈道 - 千萬別朋友圈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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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別朋友圈罵人 發文辱罵前同事被判朋友圈道

朋友圈罵人

判朋友圈道歉5天怎麼回事

劉某在微信朋友圈中發了幾次針對某公司的內容,結果被告了。杭州上城法院近日作出判決:劉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其微信朋友圈中,連續五日發表致歉宣告,向原告公司公開賠禮道歉(宣告內容需經法院稽核)。

劉某是B公司的發起人、法定代表人。2014年11月6日,某知名電力系統A公司對B公司進行增資,成為了B公司的大股東。 但是後來,在B公司的運營過程中,劉某與A公司產生了糾紛。 2015年7月19日,B公司作出董事會決議,同意劉某辭去總經理職務。

2016年4月27日,B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並進行清算。 B公司解散前後,劉某多次在微信朋友圈中,釋出“A公司自投資B公司之日起,就開始了整垮B公司的計劃”,以及包含“黑心企業”、“強盜公司”、“黑心狠毒,誆騙、搶劫、掠奪”等侮辱性字眼的言論辱罵A公司及相關人員,並聲稱將撰寫一篇紀實文學,揭露A公司的種種惡行,並將引子、框架及相關人物(實名)介紹在朋友圈中釋出。 之後,劉某被A公司起訴名譽侵權。

千萬別朋友圈罵人 發文辱罵前同事被判朋友圈道 第2張

朋友圈罵人

法庭上,劉某抗辯說,他在微信所發內容都是客觀事實,且有相關文字圖片為證。另外,他發在朋友圈的內容,只有微信好友可見,朋友圈的傳播範圍小,影響力低,而且不久之後就設定為隱私照片,並沒有給A公司造成實際負面影響。 法庭調查當天劉某的微信朋友圈有三百餘人。法院認為,雖然在朋友圈中釋出的內容僅微信好友可見,但好友可以通過分享、轉發、口耳相傳的方式,迅速擴大影響範圍。

“劉某畢業於電氣自動化專業,他的圈中好友一般也多為從事這個行業的人員,而A公司又是在某省內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上市公司,劉某釋出的資訊A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部分高管已經知曉,且傳播範圍可能涉及A公司潛在的客戶群、合作伙伴或系統行業知曉該公司的群體,也必然會影響到A公司的商業信譽和行業對公司的社會評價。” 鑑於劉某已經將朋友圈釋出的上述內容設定為隱私照片,已經事實上停止了對A公司的侵權行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雙方都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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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罵人

微信“朋友圈”真的只是私人空間嗎

不少人都覺得微信只有加著的好友可以看,是一個內部空間、私人空間,“我在私人空間裡說話自然隨便一些,這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微信“朋友圈”真的只是私人空間嗎?“朋友圈”中傳播的資訊又是否屬於公開傳播?這些值得討論。

我國《著作權法》及相關實施條例和司法解釋並未明確規定構成“公開”的標準。但是,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與司法實踐,一般認為:只要使家庭成員和經常交往的朋友圈子之外的不特定多數人能夠閱讀、欣賞或以其他方式感知作品,就構成了公開傳播。由此可見,家庭成員和經常交往的朋友圈子,是判斷是否公開的一個重要分水嶺。

之所以要排除“家庭成員和經常交往的朋友圈子”,一方面是因為其中人數非常有限,如在家庭中播放電影、在朋友聚會時演唱歌曲等,不會實質性地影響著作權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因為這個圈子之中的成員相互之間非常熟悉,在該群體之中,對作品的使用屬於私人交往的手段,其影響也僅限於該群體內部,法律沒有必要加以干預。但一旦超出這個範圍,使不特定多數人能夠欣賞被傳播的作品,就會在較大範圍內減少人們付費欣賞作品的機會,從而影響著作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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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

那麼,微信“朋友圈”中的傳播,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公開傳播呢?這同樣取決於參與者相互之間的關係。“朋友圈”的名稱似乎意味著圈子之中的人們都是朋友。然而,現實情況卻並非表面看來那樣簡單。例如,某人加入某一特定的“群”或被“拉”入“群”時,並不需要經過“朋友圈”中全部或多數人的同意,這樣的話,就並非圈中人人都是朋友了。久而久之,某個群中的人員構成可能非常複雜。而在範圍更廣的“朋友圈”,情況就更復雜了。

當然,不同法律基於不同的立法目的,判斷“公開”的標準會有所不同。例如,同屬智慧財產權法的著作權法與專利法對於“公開”的規定就不一樣。某老師在給由10名學生組成的小班上課時播放音樂,並不屬於公開傳播作品,但如果講授自己的發明創造,學生們又沒有保密義務,則構成對發明創造的公開。同樣,對於侵犯名譽權而言,民事法律中的“公開”標準比著作權法要求的更加嚴格。這是因為,對著作財產權侵權的認定,注重的是對著作權人經濟利益的影響,而判斷是否侵犯名譽權,則取決於是否會因不當言詞或捏造事實等行為而降低受害人的社會評價。因此,在“經常交往的朋友圈子”之中傳播作品並不會構成對著作權的侵權,但如在其中對某人發表不當言論或捏造事實,則有可能使朋友們降低對此人的評價,這就有可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權。

此外,即使是在網路出現之前,以不當言論或捏造事實等方式貶損他人的名譽,所造成的影響往往也並不僅限於受眾之間。這是因為在受眾並無保密義務時,相關資訊可以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迅速傳播。當張三對著李四和王五大罵趙六卑鄙下流時,他可以預見到李四和王五有可能對自己的朋友說“張三說趙六卑鄙下流……”。作為這種侮辱性言語的源頭,張三應當對更大範圍產生的趙六名譽受損的後果承擔責任。

千萬別朋友圈罵人 發文辱罵前同事被判朋友圈道 第5張

微信朋友圈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對於公眾人物之外的普通人而言,其名譽主要體現在與之有交往的群體,也即熟人或朋友對其的評價。如果一則侮辱、誹謗他人的言論僅在這個群體中流傳,即使其人數並不多,也足以造成對此人人格的侵害。而當前,網路言論的轉發已經成為一種網路生態,微信提供的“轉發”功能更加強化了這一點。

可見,“朋友圈”在許多情況下並非是一個私密場所,在“朋友圈”中發表言論仍然應當遵守法律、尊重他人。如果在微信“朋友圈”使用了侮辱性言語貶損他人人格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仍然有可能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當然,任何人都可以通過微信發表對某人或某事的看法,即使其中包含了個別較為誇張或情緒化的詞彙,只要尚未達到故意侮辱他人人格的程度,並不構成侵權行為。

以上就是“判朋友圈道歉5天”相關內容,雖然這朋友圈,QQ空間等大多數都是熟人的圈子,但是也是有一定的影響力和傳播的,所以朋友圈罵人請一定要三思啊!小編覺得,生活中與人小摩擦肯定是不可避免的,只要好好的溝通,又有什麼解決不了的呢?何必要在朋友圈辱罵他人,反而害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