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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京務工者遇車 - 司法服務京津冀典型案例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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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服務京津冀典型案例公佈:進京務工者遇車

一名來自河北農村的男子在北京城區工作時被撞身亡,死亡賠償金如何計算?在天津的被告拒不執行河北法院的判決,河北法官赴天津跨省執行能否順利?汙染地位於河北、被告之一在北京、審理地是天津,這樣的案件如何公正辦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10個近年來人民法院為京津冀協同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參考性案例。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說,要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重要示範引領作用,依法妥善審理、執行各類案件,進一步促進京津冀地區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

平等保護

2015年10月11日,北京朝陽北路四季星河路口,陳某駕駛重型貨車將騎電動自行車的祁某剮倒碾軋,致其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陳某為北京某混凝土公司僱傭駕駛員。

受害人祁某的父母、妻子及子女將肇事司機陳某和混凝土公司訴至法院。法院認定,受害人祁某要扶養的近親屬為無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經濟來源的母親及其兩個子女。

本案爭議焦點是:受害人祁某的戶籍地為河北省深州市某鄉村,但其收入來源地是北京城區,被扶養人生活費是否應該按照北京市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進行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京津冀協同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明確指出,要圍繞疏解公共服務功能,發揮民事審判職能作用,妥善審理涉及民生案件,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權益。

最終,法院判決認定,被扶養人生活來源於扶養義務人,故扶養義務人的收入水平決定了被扶養人的生活水平。受害人祁某從事非農產業,其收入水平應按照城鎮居民計算,其扶養水平也可參照城鎮居民計算。故祁某死亡賠償金總額為131.7萬餘元。

在李某等8名原告訴伊朗航運公司海上養殖損害賠償糾紛案中,平等保護的司法理念得到進一步彰顯。

2011年9月,伊朗航運公司船舶“PANTEA”闖入河北省樂亭縣扇貝養殖區期間,將李某等8人的扇貝養殖綆繩剮斷,造成扇貝養殖籠全部損壞,扇貝死亡。李某等8人訴至天津海事法院,請求被告賠償損失422.7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有證據可以證明“PANTEA”輪駛入8名原告主張的養殖區,造成8名原告的養殖損失,被告海事侵權行為成立,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在涉案事故中,原告亦存在未在養殖區域設立警示標誌等過錯。法院判決伊朗航運公司賠償損失107.1萬餘元。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本案屬於海上養殖損害責任糾紛,天津海事法院在審判中平等保護了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法解決了3個相互關聯的法律問題,即責任比例,適用過失相抵原則;賠償專案,需要根據漁民養殖的具體情況,適用損益相抵原則;賠償標準,依據法定標準和當事人過錯情況確定具體金額。

執行聯動

因天津某集團公司拖欠237.3萬餘元貨款不還,河北某機械製造公司將其訴至河北法院。法院依法判決天津集團公司支付貨款及違約金。判決生效後,被告未能按期履行,原告申請強制執行。

去年9月,河北執行法院前往天津濱海新區跨省執行該案。執行中,被執行人情緒激動,面對隨時可能出現的抗拒執行行為,在當地法院協助下,經過有效的工作和法律釋明,被執行人最終接受法院的執行意見。

此次為執行法院首次組織大規模跨省執行行動,執行過程全程錄音錄影,執行指揮中心實時遠端排程,檢察機關全程監督,天津、河北兩地法院協調聯動,歷時20個小時,共扣押管件8車、機器裝置1車,價值230餘萬元,有力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京津冀司法協同的重要任務,是進一步推動並不斷完善京津冀法院執行聯動協作。京津冀3地法院簽署《京津冀執行工作聯動協作協議書》,在執行委託、執行協調、執行協助等方面加強配合,以有效遏制跨區域轉移財產、規避執行行為,最大限度地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互惠共贏。

某銀行天津分行訴河北某煉焦制氣集團公司、唐山市某水泥公司、唐山某環保機械公司、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是京津冀3地法院啟動的首次執行協作案例,為跨區域協作執行互利共贏提供了很好的經驗。

該案判決生效後,某銀行天津分行申請執行,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保全查封了水泥公司名下位於唐山市的3處房產和4宗土地。經調查,水泥公司在天津、北京和唐山有多起被執行案件,其廠房、土地、機器裝置等資產分別被查封,且在另案中已有部分被查封土地進入評估、拍賣程式。

如果單獨對這部分被查封資產進行處置,被執行人整體資產的價值實現將受到不利影響,潛在地損及其他案件的後續執行工作,影響其他債權人及債務人本身的利益。

本著從區域總體利益大局出發,從更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合法權益角度著手的原則,京津冀3地法院團結協作,最終形成力爭實現整體收購的資產處置意向完全符合資產價值最大化、債權實現最大化的區域協同執行效果。

綠色發展

京津冀位於環渤海地區,區位優越、海洋經濟發達、工業基礎雄厚,擁有功能完善的港口群,但隨著城市化及臨海工業迅猛發展,京津冀地區海洋生態環境也拉響了警報。

2011年6月,渤海蓬萊19-3油田發生重大海洋溢油汙染責任事故,康菲公司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絕大多數漁民接受行政協調,獲得賠償補償。欒某等21名養殖戶不接受行政協調賠償補償,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汙染地位於河北、被告之一位於北京、審理地位於天津,案件連線點涉及京津冀3地,屬於典型的涉京津冀案件。一、二審法院認為,康菲公司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但由於原告舉證未達到充分、確定的程度,因此結合相關證據及案件事實,對汙染程度和數額進行了綜合認定,參照行政賠償補償標準,酌定欒某等21名養殖戶的損失為168.3萬餘元,並免除了原告訴訟費用。

本案判決表明,無論是中國公司還是外國公司,只要汙染環境的,都應承擔責任,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決依法維護環境權益的決心。

為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落實中央供給側結構改革,北京全面啟動了大氣汙染治理工作, 其中一項重要任務是對全市有關“三高企業”嚴格實施汙染物排放控制,促進企業應用清潔能源或優化產業結構;促進企業轉型,推進生態環境建設。

在北京某水泥公司、北京某礦業公司訴房山區政府撤銷企業關閉通知案中,涉訴企業是北京市最大的民營水泥生產企業,因企業關閉涉及大額資金補償及數百名職工的安置問題,社會影響較大。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承辦法官積極開展協調工作,為各方當事人溝通搭建平臺,提出合理性建議,促使被告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解決相關問題,為實質化解行政糾紛創造了有利條件。

經過多方協調,雙方當事人就企業轉型、員工安置、剩餘原材料的處理等一系列問題達成合意,原告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至此,原告起訴涉及的行政糾紛得到實質性化解。

據介紹,10個參考性案例還包括:北京某公司某物業管理中心、北京某企業管理公司申請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案,北京YJRS技術開發公司訴天津YZH技術開發公司、河北霸州市某金屬製品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案,某縣金山嶺長城管理處與北京某規劃院合同糾紛案、謝某汙染環境案。

本報北京5月11日訊

製圖/孟紹群 本報記者  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