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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支招咋避 - “高保低賠”成汽車保險領域行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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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潘從武

“高保低賠”成汽車保險領域行規 專家支招咋避

本報通訊員 黃 玲

車主為車輛投保時,一般需按車輛新車購置價支付保費,而發生事故造成損失後,有的保險公司卻只按事發時車輛“實際價值”進行賠償。這種“高保低賠”的情況,已成為汽車保險領域的潛行規。近日,車主宋某就遭遇了這樣一件煩心事。

2016年5月,宋某在駕車回家途中不慎撞到樹上,車輛嚴重受損。此前,他在某保險公司為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商業保險。經該保險公司查勘,認定被保險車輛為全損。保險公司主張賠付宋某13.1萬元。

“這樣賠不合情理啊。”事故發生後,宋某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雙方對是否進行賠付無異議,但對賠付標準存在爭議。

法庭上,保險公司認為,應在“新車購置價”即新車初購時的價格基礎上扣除車輛已使用年限的折舊費用,因此最終可以賠付宋某13.1萬元。

但宋某卻認為,“新車購置價”實為投保時車輛的實際價值,保險公司應當從投保之日起至事故發生之日止賠付。

如何確定“新車購置價”成為本案審理的關鍵。受理該案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理認為,依照相關條款,雙方對於確定保險金額約定為以下三種方式的其中之一:一是按投保時的新車初購價格確定;二是按投保時車輛實際價值確定;三是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可是,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他們與宋某簽訂的保險合同是以何種方式確定的保險金額。經查,涉案車輛於2010年購買時價格為37.5萬元,2016年投保時該車實際價值應為26萬元。

最終,法院認定被保險車輛應按投保時該車的實際價值確定,即投保時被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26萬元按月折舊得出,保險公司應向宋某支付25.3萬餘元。

“吃透”保險條款避免“高保低賠”陷阱

■以案釋法

“消費者應該‘吃透’新車購置價,避免‘高保低賠’現象發生。”新疆方天律師事務所孫麗鈞律師指出,所謂“高保低賠”是指保險人在承保汽車車損險時,不管保險標的是新車還是舊車,一律按新車購置價核定保險費率和保險金額,但在車輛發生實際全損時,則按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即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確定賠償金額。

針對市場亂象,中國保監會於2016年年中釋出了《關於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全國推廣有關問題的通知》,這意味著商業車險改革試點正式推廣到全國範圍。改革後,商業車險車損險保障金額與新車購置價脫鉤,與汽車實際價值更加匹配,改變了改革前新車舊車均統一按照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和計算保費的問題。

“一般消費者難以理解保險合同中有關規定的區別、差異和選擇保險背後的不確定因素。”孫麗鈞說,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前,須認真審閱保險條款,不明確之處須及時與保險公司溝通,以便切實維護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