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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是毫無意義的黑色 - 媒體評加班4小時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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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二字彷彿一句“咒語”,只要輕輕一念,就能視《勞動法》為無物,把有償加班變成無償加班、超時加班變成正當加班。

媒體評加班4小時猝死 “自願”是毫無意義的黑色

加班,是無數上班族心中揮之不去的陰影,因加班過度而毀掉身體並不少見。近日,又一起悲劇因加班而生,江蘇省蘇州市一名50多歲的男子文某,在加班4個多小時後,回家後突然身體不適,最終不治身亡

事發後,死者家屬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企業承擔用工不當的的責任。儘管文某是在返家後才產生不適,其猝死依法未被認定為工傷,但法院還是以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過度安排加班、侵害了文某合法權益,不能排除文某死亡與加班的關係為由,作出了用人單位須對文某猝死承擔相應責任、賠償20萬元的判決。

生命是人最寶貴的東西,人死不能復生,再多的罰金也不等價於文某消逝的生命。然而,文某就職的企業不僅沒有主動承擔起應負的責任,還在法庭上自辯稱文某的加班出於“自願”,試圖以此作為擋箭牌,逃避違反“勞動法”的責任。

所謂“自願加班”的託辭,不過是企業試圖逃避“勞動法”制裁的幌子,當然無法得到法官的認同。但是,這種說法卻有著相當強的迷惑性,甚至經常成為企業“忽悠”員工、糊弄監管部門的工具。“自願”二字彷彿一句“咒語”,只要輕輕一念,就讓企業視“勞動法”為無物,把有償加班變成無償加班、超時加班變成正當加班。這樣的“咒語”在許多企業中大行其道,甚至成了一種業界潛規則。

然而,稍加分析,不難發現,這種詭辯於情、於理、於法都說不通,只不過是某些企業自欺欺人的手段而已。

於情來說,在大多數企業中,員工在上級面前都嚴重缺乏發言權,往往很難拒絕加班要求。員工如此弱勢,一是不想丟掉工作,二是因為不敢輕易駁領導的面子。員工的弱勢地位很容易被上級利用,要挾其“自願”加班。一旦員工不情願,領導隨手就能給人扣上“工作態度不積極”之類的大帽子,甚至以此為由解聘員工。這使得“自願加班”在各大企業中遍地開花,也使得“自願”二字成了毫無意義的黑色幽默。

於理來說,只要是員工加班,不論自願與否,企業都必須承擔起相應的用工責任。一方面,企業理應發給員工符合其勞動價值,且足以補償其休息時間損失的薪酬;另一方面,企業也要關注員工的身體情況,避免讓員工承擔吃不消的任務。就算員工真的“自願”,充其量也只是員工的主觀意願,企業無論如何都應優先考慮員工的實際承受能力,而非仗著員工“自願”,就肆無忌憚地把人當牲口使喚。

於法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在文某猝死一案中,法院審理髮現,用人企業竟然在死者出事前的一個月裡,為他安排了每天2.5小時至4.5小時的加班時間,它明顯超過了法律允許的最高加班時限。不論是否“自願”,加班就是加班,違法就是違法。

保護勞動者,從來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自1995年以來,強調保護勞動者權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已經實行了22年。但是,法律中明文規定的多項勞動者權益,卻依然被不少企業視若無睹,肆意踐踏。這其中,既有私企勞動關係難以監督的原因,也有某些企業總能通過玩弄文字遊戲逃避責任的原因。因此,只有反覆重申勞動法的權威,拒絕“自願加班”的說辭,對違法企業嚴加懲處,才能維護法律的尊嚴,讓悲劇不再重演。楊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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