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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不便 - 女子拒絕在公司哺乳遭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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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有哺育室,可是哺育室沒有窗簾,女員工拒絕在哺育室哺乳居然就要被解僱,這是怎樣的老闆才能幹出的事兒?反正小編是被震驚到了,不知道這件事情最後究竟會怎樣解決?

女子拒絕在公司哺乳遭解僱 只因不便

日前,東莞中院公佈部分女職工勞動爭議典型案例。法官稱,東莞女職工群體龐大,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時,用人單位應依法給予特殊保護。如懷孕7個月的女工,不能安排加班或夜班、女工孕檢請假應照發工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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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哺乳問題被解僱 女工索賠勝訴

呂小姐2004年入職東莞某公司,2012年6月育有一孩。小孩1週歲前,呂小姐每天回家哺乳1小時。後該公司設定哺育室”,要求呂小姐必須在哺育室哺育。

但哺育室缺少窗簾、門鎖、桌椅等設施,呂小姐拒絕在此哺乳。雙方發生爭吵,最終公司在2013年年初將呂小姐解僱。呂小姐起訴公司索賠。

女子拒絕在公司哺乳遭解僱 只因不便 第3張

[法官釋法] 法官認為,呂小姐在孩子1週歲內,每天1小時的哺育時間是其法定權利,被告公司應當予以保障;公司設定哺育室是正確的,但應當提供方便、保護隱私。該公司的哺育室顯然未做到,因此判呂小姐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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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假保胎遭開除 狀告獲賠4萬多元

35歲的呂某是東莞某電腦公司女工,因懷疑出現先兆性流產症狀,於2013年1月10日向公司申請停薪留職,為期2個月。期滿後呂某出於保胎目的,委託同事將停薪留職期延長4個月,但公司不予批准。

隨後呂某提交醫院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公司依然不批准。2013年3月14日,公司以呂某曠工3個工作日為由將其開除。呂小姐將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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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釋法] 法官認為,用人單位應依法保障婦女在孕期受特殊保護的權利。呂某向公司遞交了相關證明需要休息進行保胎治療。

女子拒絕在公司哺乳遭解僱 只因不便 第6張

公司決策層不予批准缺乏理據,後又將其開除,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判決公司賠償呂某478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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