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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如何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 - 6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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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5月8日電題:6月1日起,新媒體如何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解讀新版《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6月1日起 新媒體如何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

新華社記者王思北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近日公佈了新修訂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將各類新媒體納入管理範疇。今年6月1日起新規施行後,將對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帶來哪些變化?新媒體如何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記者對此採訪了國家網信辦和有關專家。

記者從國家網信辦獲悉,原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於2005年施行。隨著網際網路技術及應用的快速發展,近年來,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出現了非法網路公關、虛假新聞等行為,嚴重侵害了使用者合法權益;同時,微博、微信、客戶端等出現和普及,使過去立足於“入口網站”時代的管理背景發生改變。

“規定修訂的上位法依據包括網路安全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等。網路安全法將於今年6月1日起施行,這個規定是落實網路安全法中資訊保安責任的一個體現。”中國傳媒大學文法學部網路法與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認為,規定加強新聞資訊採編釋出流程管理、細化平臺管理、落實處罰責任,可以讓網際網路新聞資訊釋出更加法制化、規範化。

規定提出,通過網際網路站、應用程式、論壇、部落格、微部落格、公眾賬號、即時通訊工具、網路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應當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活動。

這是否意味著凡是通過微博、微信等形式釋出新聞資訊都要取得許可?

“普通公眾通過自己個人的微博、微信公號等公眾賬號釋出、轉載資訊不在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的許可範圍內。”王四新說,總的看,任何單位和使用者都不得製作、複製、釋出、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需要強調的是,網際網路平臺需要承擔稽核平臺賬號的開設資訊、服務範圍等主體責任。

記者瞭解到,對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成為規定的一大亮點。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表示,規定明確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對使用者身份資訊和日誌資訊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針對社會上出現的一些非法網路公關、水軍等現象,規定明確予以禁止,要求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採編、釋出、轉載、刪除新聞資訊,干預新聞資訊呈現或搜尋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